题材概念有风险 杀跌追涨易套牢
(一) 案情回顾
2015年2月12日至3月23日,仅仅23个交易日,创业板某上市公司股票上涨了55.1%,同期创业板指上涨20.93%,两者偏离幅度达34.17%。一个月不到,收益率30%以上,股市的赚钱效应来得真快。是什么原因导致该股股价表现如此突出,幕后有什么故事?
1、股票基本面并未显著变化
从23个交易日期间发布的公告来看,该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有两则:第一则是2015年2月28日公司发布2014年业绩快报,净利润增长176.74%,但绝对值仅6000万元,而201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平均净利润为9400万元;第二则是2015年3月18日发布的2014年利润送转公告,实际控制人提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.8元人民币(含税)并转增10股,而据统计,创业板公司拟10股转增10股的公司超过90家,其中不乏10股转增20股、15股的公司。从上市公司横向分析比较看,该两则公告并不起眼。
实际上,该上市公司股票早在上述公告前已经大涨,从诸多吸引人眼球的媒体报道标题可见一斑: “互联网金融概念再度大涨 该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三涨停”(2015年2月12 日),“互联网概念股连遭爆炒 机构上演激烈多空对决” (2015年2月16日)。
2、违法主体被处罚揭露大涨原因
该上市公司股票基本面的利好并不突出,是否仅凭概念就被市场追捧? 股价上涨究竟是源于投资者的价值挖掘,还是因为违法主体的煽风点火和推波助澜?
2017年3月,证监会公开发布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揭露了股价大涨的原因。原来,掌握巨额资金的违法主体伙同自己的亲友,利用多个账户操纵股价,将上市公司股票股价不断推高,趁高位卖出股票,获利高达2亿元。以2015年3月23日为例,相关账户利用资金优势,制造出股价开盘上涨的走势,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,该股开盘后不久直接封上涨停板,违法主体却悉数卖出了全部所持股票,潇洒获利离场。
最终,本案的违法主体除被没收违法所得2亿元外,并处罚款高达6亿元。
(二) 案件分析与启示
我国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,包括: 第一、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,利用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,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;第二、禁止与他人串通,以事先约定的时间、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,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;第三、禁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,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; 第四、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。
本案中,相关违法主体操纵股价的手法包括:
1、利用控制的账户进行对倒对敲和反向交易,虚增成交量。
2、申报后大比例撤单,进行虚假委托。
3、拉抬股价,营造炒作气氛,吸引投资者追涨,然后卖出获利。
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,除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外,我国《证券法》还规定,若因其操纵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部分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有一个共同的烦恼:买入涨势很好的股票后,股价总是下跌, 自己每次都接到最后一棒,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? 从一些违法案例来看,极有可能是因为缺乏对股票基本面的分析研究,仅根据图形走势,凭感觉进行交易,一不小心就买到违法主体刻意制造出上涨假象的股票,被苦苦套牢在股价高位。
这个案例告诉我们,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,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,避免交易行为对证券价量产生冲击。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证券监督执法机构始终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,如果蓄意操纵股价,必将被依法从严处罚;另一方面,如果对股票的基本面缺乏独立深入的思考,仅凭题材概念或者突然的上涨就追高买入股票,极有可能会成为违法主体实施操纵市场行为的受害者。投资者要在股票交易中仔细辨别,深入思考,谨慎决策,避免成为股价高位站岗的接盘侠。
摘自《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汇编》